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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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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第四条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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