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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休金2014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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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9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于目前仍然在岗,今后一段时间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在岗期间仍执行原待遇标准,退休后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四)我省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在浙国有企业所办的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退职)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在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所在地解决,并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

  (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工作不上网,不做公开报道。各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使企业职工尤其是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各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六)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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