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明确表示,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现象。也就是说,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存在“人没了,养老金也没了”的被充公的问题。
“我国自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后就规定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不管个人账户本身做实还是空账,退休时都可按退休时的计发月数兑现,在计发月份内没有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则可继承,计发月数以外的则不涉及继承问题。”5月12日,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经济学院社保系主任孙守纪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由于大部分个人账户都处于空账状态,涉及到继承和发放的时候,对当地的养老金缺口都会造成相应的影响。
而这一现状直接考验的就是财务的可持续性难题。
谁的余额?
个人账户可继承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当年我国正式提出个人账户概念,将以个人账户制度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开始建立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可继承”这一规定时隔多年才被纳入相关法律文件。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2015年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
也就是说,无论是城镇居民保险,还是养老金并轨之后的企事业单位劳动者,亡故后的养老金账号余额可全部继承。
“按照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一个职工如果60岁退休,他每月从个人账户的领取额就是个人账户里的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现在60岁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11年多一点,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多一点,如果参保人不能生存至这一年龄,按照规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参保人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以便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孙守纪强调,这种明显属于短寿人群补贴长寿人群的模式,而可继承主要涉及的就是短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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