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壮年时期定期强制少量缴费,结合国家自主扶持,年老退休后可以领取生活补助,养老保险能够免除个人及家庭一定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然而,许多市民只知道要缴费,却并不见得明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具体解答。
据了解,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如50周岁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周岁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周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2013年为30元/月,2014年为20元/月,2015年为10元/月;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