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医保与社保情况不同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社保局。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市对深圳的医保政策进行调整。以前的办法规定,参保人如断交1个月社保,下个月即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之前累计的缴费年限需重新计算。由于深圳外来工多,流动性大,断交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原办法对他们很不利。
2008年3月1日起,我市公布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保费用的,不予补交。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交医保费用的,可由本人缴纳。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交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至于医保为何不能补交,该负责人解释说,养老保险是“部分积累制”,即用现在的钱养将来的老,所以中断后又恢复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而医疗保险则是“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特别是统筹基金,是用来互助共济的,当期参保的当然应该享受待遇,当期没有参保的,就不能享受待遇,否则会损害其他参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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