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补助标准:
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低保对象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年底前将达70%
省民政厅已确定今年为“社会救助年”,采取多举措加强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原则上,失能、半失能对象不低于供养对象总数的50%。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县级中心敬老院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但社会养老床位不得超过床位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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