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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出台新规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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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丧葬补助金自皖政〔2014〕84号文件施行之日起执行。

  “老有所养”,为老人提供更好生活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记者近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增加到每人每月75元、缴费补贴增加、缴费档次增多、转移接续办法更加明确……众多的利好政策都得益于日前滁州市出台的《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丧葬补助金自皖政〔2014〕84号文件施行之日起执行。

  缴费档次增至13档,最高可缴3000元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市人社局一工作人员介绍说,此次新增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有条件的参保人员选择空间更大,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今后收益会更高,多缴多得。

  缴费补贴增加,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缴费补贴方面,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5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补90元、缴600—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补110元、缴2000元补120元、缴3000元补130元。相比原政策规定,补贴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加大了500元、600元档次的补贴力度,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

  同时规定,对城乡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具体代缴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可领养老金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据了解,各县(市、区)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份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为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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