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征地报批前,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财政专户,人社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条件。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批准。
同时,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计1.8万人,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待遇。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和调整渠道。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费、抚恤金2015年按城镇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40%执行,以后每年提高10%,直至达到城镇职工待遇水平。
未按老办法参保,也未获得当地政府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计发养老保险补贴。这样新老征地同龄同待遇,尽可能避免新老制度不同产生的待遇差而引起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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