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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继承转移 个人缴费两个档次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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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完善之后,在缴费档次、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等方面将有多项变化。
  转移方面,新“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这改变了原办法中“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的规定,增加了转移金额。

  此外,新“意见”增加了丧葬补助金条款。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长短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以缴费15年为时间界限,15年及以上给予1500元丧葬补助金,15年以下给予1000元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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