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政策将扩大受益面,中央、省驻穗机构以及私企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可以领取计生奖励。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局获悉,广州市已出台《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约1.4万符合条件的市民受惠。
中央、省驻穗机构退休人员可领取
中央、省驻穗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分为两种。一类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即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中央、省驻穗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无子女的按工资100%)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按照省计生奖励政策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如单位无支付能力,其具有广州城镇户籍人员的奖励补助金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帮助解决。
《补充意见》还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中央、省驻穗单位独生子女父母,按广州的计生奖励政策规定执行,即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月发给150元奖励金。已由单位发放了一次性奖励的,不再享受每月150元奖励金。
私企退休也享受奖励
《补充意见》规定,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本市辖区内非国有、集体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无子女的按工资100%)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人员,按《省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由单位申请财政出资解决。根据该规定,在私企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也有望领取计生奖励。
那么,这类人群要如何申领呢?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处获悉,仍在册的非国有、集体单位,填写《非国有、集体单位申请财政支付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申请书》,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机关确认所有制性质,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要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送登记注册地区人口计生局办理申请财政支付确认。已核准注销的非国有、集体单位,由申请人向该单位原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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