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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未出台 青岛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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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金,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金,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一是青岛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青岛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是具有青岛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产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是否在职申请补缴手续不同缴费后计入保险账户

  按照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填写申请表,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现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单位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余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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