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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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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待遇计发

  超龄人员参保补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由存档机构向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退休核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并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超龄人员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定。

  五、工作要求

  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审查程序,认真核实身份,确保政策落实。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附件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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