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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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分两年实施
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4月,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分两年实施(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即2015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2016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此次国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这次国家和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使我省237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收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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