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特对《通知》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1.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覆盖对象、计算办法等,并重点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使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补助资金和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及时转移接续到地方,有效地保障了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2.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①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②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③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④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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