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增发45元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425元/月调整至330-470元/月。
征地社会保障待遇
高龄补贴不变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80元。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70元。据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将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