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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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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人社部和财政部批准,4月8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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