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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 个人补可自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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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山东省菏泽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众网记者从通知中看到,菏泽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为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菏泽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菏泽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并参保的,也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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