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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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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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