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预发生活费标准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的本人基础养老金。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第十四条停止执行。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01号)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
各设区市、县(市、区)(包括省财政直管县、市)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省厅暂委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县(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初审工作。各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审定的全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对其职工进行退休审批,并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和信息库信息记载为重要依据。
本通知凡与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变动。国家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