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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务员开缴养老保险 涉及21万机关事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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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涉及近21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职业年金如何建立?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怎样能享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其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特殊贡献人员退休待遇有变化吗?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经费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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