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下一步,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启动实施相关准备工作,尽早实现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发放等主体业务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新机制运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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