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另据济政字【2014】40号规定:“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死亡后,家属只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即可按程序领取到上述待遇。社保局提醒: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和申领手续,以免因注销超期而影响领取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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