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了专家认为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有一定合理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笔者认为,中国亟待制定《社会保障立法纲要》,增强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持续性。同时,建立医疗服务综合治理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率,才是实现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最优选择。基于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成本上升趋势,退休职工可并入居民缴费系统,由财政补贴和个人负担、按照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障素有“小宪法”和“二财政”之称,需要有法可依。社会保障即指国家抵御社会风险(生有所育、住有所居、病有所医、伤有所疗、老残有所养、失业有所帮、灾难有所救)、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制度体系。但这七大风险的特征不同,养老属于长期风险(75年精算平衡),需要现收现付与个人积累(实际账户)相结合;医疗属于当期风险(几个月内发生和结束),强调以收定支、现收现付的社会互济原则,且当期缴费当期受益,不实行个人储蓄制(新加坡除外),一般不实行代际互济制(美国除外)。
在德国,医疗保险费率在工资的15%以内,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50%,雇员退休后雇主缴费部分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的被供养人(配偶、孩子等)同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在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空账运行(债务超4万亿元),医疗保险却有实际个人账户(积累近4000亿元);2010年,中国已进入老龄社会10年多,且平均寿命达到74岁,《社会保险法》却出现“累计缴费15年领取养老保险、退休职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等规定,减去15年被抚养期,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还有44年要依赖别人供养;在一些GDP水平高的地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却最多;种种现象说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值得反思。
福利大师贝弗里奇认为福利制度建立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责任之上。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企改革(下岗工人)和城镇化(失地农民)的配套措施而发展,短期性、多轨制、碎片化、属地性、身份差等特征十分明显,缺乏整体设计,至今《社会保障立法纲要》尚未进入人大议程;照此下去,社会保障可能加大收入分配不公和引发社会风险,需要伴随社会进步和环境变化与时俱进,促进社会保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