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近期,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淄博市下发通知,规范全市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政策。
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淄博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一)具有淄博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淄博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年限和年龄规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需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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