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推进职工养老金全国统筹”,其中没有涉及个人储蓄性养老问题,而我认为应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全社会成员的全覆盖。截至2015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是3.5亿多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是5亿多人,两类人累积起来是8亿多人。这8亿多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仅占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50%。
虽然现在效益好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方式增加职工的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替代率是70%左右,即职工退休之后,可以拿到在职时70%的工资收入,但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都是以为单位为责任主体建立的,没有单位的且人数众多的个体、自由职业者就没有办法买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我国若要避免这种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没有覆盖到的人群退休之后的待遇出现较大的落差,即充分考虑照顾到每位公民的个人利益,就有必要建立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的个人退休金账户制度。优惠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在缴纳养老金的时候,可以暂缓交税;二是个人在投资或者收益时候,也可以暂缓交税;三是个人退休之后,达到一定年龄,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政府优惠来征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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