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昨天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这意味着
养老金双轨制在制度上被终结。
□政策要点
计发办法
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不变
决定指出,我国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决定,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在此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并轨时间
2014年10月起实施新规
人社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就业与
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决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明确了我国养老双轨制并轨的时间表。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从去年10月起,我国就已从制度上实现了养老双轨制的并轨,双轨制也随之被打破。这一时间点的确定,同时使得决定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和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界限被划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