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案例设计金先生,30岁,投保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保险计划,主险保额20万元,15年期交费,年交保险费20012元。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保险金:200000元;
2.生存现金:保险公司每年给付金先生6000元的生存金直至合同终止;
3.贺寿金:200000元;
4.周年红利:每年可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
5.终了红利:合同终了时刻参与保险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
6.身故保险金:个人账户价值×105%。李先生40岁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幸福有约终身养老计划,每年交纳保险费45万元(交纳责任一保险费41万元,交纳责任二保险费4万元),交费十年,累计交纳保险费450万元,65岁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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