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上述缴费额,须在本年度首次缴费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本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
本结算年度内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中断缴费超3个月,医保关系终止
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前先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保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在缴费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须重新参保。
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原由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经审核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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