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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名老教授称10多年领不到单位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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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老人沈浩日前找到南方日报记者,自称曾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聘请教授,但已有11年半没能领到该院一分退休补助。
  报告认为,根据文件,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1997年成立,为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20名,成立3年内经费由市财政实行差额管理。而市编办认为该单位成立三年后应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5年的文件(深府〔2005〕80号)则明确,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定位为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按市场机制运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即该院从那以后员工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计发养老待遇。

  报告称,经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确认,沈浩是该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前,唯一按照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人员。沈浩退休时,该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沈浩的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依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深府办〔1996〕113号)规定,“按照原办法计算的退休费与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具体操作办法是:……退休人员原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再结合2009年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的文件,人社局的报告认为,沈浩身份明确,为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退休费与基本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综合不补助、过节费等,也应由其单位研究解决。

  清华研究院

  我们可自主决定发不发钱

  深圳市人社局在报告中表示,曾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多次沟通协调沈浩退休金补差、综合补助、过节费问题,并会同深圳市编办约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召开专题会议,“希望研究院认真研究、尽量解决”。

  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的回应是暂不打算开此先例,不便作为特例支出相关费用。

  9月17日下午,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依然坚持上述观点。

  该院常务副院长刘岩教授向南方日报记者介绍,该院虽然挂名是事业单位,深圳市提供了20个事业编制给该院,其实从成立时就是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单位,没有领取财政资金。对于人社局报告中提及的2005年及2006年事业单位改革,刘岩表示该院一直不知情,也一直没有听到沈浩退休补贴的事情,直到2014年人社局上门调查沈浩情况。

  刘岩提供了1997年深圳市政府与清华大学订立的协议和章程的复印件,其中规定,“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是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在其官网上也介绍,其创立了“四不像”理论:“……研究院既是企业又不完全像企业,目标不同;研究院既是事业单位又不完全像事业单位,机制不同。”

  刘岩的另一依据,是2004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府〔2004〕168号)第七条规定,“职员退休时,按照现行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退休待遇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规定处理:……(二)职员经费属于自收自支的,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我们可以自主决定给任何人发钱或者不发钱。如果某人退休前作出了重大贡献,我们研究决定给他发奖励都行。”刘岩认为,研究院可自主酌情决定是否为沈浩发退休金。因为沈浩入职时间太晚,只工作4年就退休,而且包括论文、专利等贡献也没有,所以该院认为不负担沈浩诉求,解决退休金补差、综合补助、过节费问题。

  刘岩建议,深圳可以以财政拨款形式解决沈浩因事业单位改革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全额待遇与养老金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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