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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策并举有效化解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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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政策允许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比例,购买零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投资产品,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划拨国有资产及收益弥补转制成本。将“现收现付制”下本应作为“老人”与“中人”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国有资产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该部分资产收益全部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必要时,在政策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处置部分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
 
  第三,中央财政发行一定数量的政府债券,以跨期调整、债务递延的方式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通过中央财政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方式,其可行性在于“老人”与“中人”余命期内需要支付的转制成本被年均化,改支付压力“由重到轻”为“压力均等”。
 
  第四,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入市,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增强制度自身化解转制成本的能力。另外,对未入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要加大与专业银行议价力度,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同样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实现结余资金存款收益最大化,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严格缴费基数、扩大覆盖范围,缓解消化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财务压力。在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已实施超过二十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在不断努力,但是,仍有不少企业并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缴费基础来缴费而刻意降低缴费基数或是少报工资总额,也有为数众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些都是我国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可以挖掘的内在潜力。我国应当在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基础上,完善征管稽核工作,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制度内增收,提高化解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能力。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偿还转制成本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各级政府是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雇主,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的是雇主供款责任;而各级政府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的则是公共财政补贴责任。因此,我国在推进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事先谋划处理好旧的退休养老制度遗留下来的各项历史债务,安排专门的偿付渠道清偿转制成本,既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积累下来的养老金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又避免将相应的债务转嫁给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具体的建议是,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改革原则,对于改革时点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要保持原来的支付水平和调整机制,所需资金要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不能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对于改革时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中人”,要采取发放过渡性养老金等办法进行适当补偿,过渡性养老金根据各单位性质由财政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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