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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领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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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参保人员需要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答:终生可受益余额能继承
 
  省人社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我省规定,对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如,太原市晋源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并及时提供相关注销手续的,区政府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金300元。
 
  问:户籍要迁到外地,原来参加过当地的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现在没工作,将来有工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居民养老保险缴了的钱该咋办?
 
  答:关系可转移制度有衔接
 
  省人社厅有关工作人员解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是,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问:参保手续怎么办?缴费去哪儿缴?
 
  答:参保门槛低缴费可代扣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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