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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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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府〔2017〕37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对改革的范围、基金筹集、待遇计发、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府〔2017〕37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对改革的范围、基金筹集、待遇计发、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贯彻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省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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