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2年起,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那么,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不是也存在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如何解决?为此,记者采访了社会保障问题专家、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唐钧。
唐钧认为,在所有的社会保障中,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是最突出的,因此国家首先从养老保险入手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这是建立全国统一社保制度的第一步。
“在其他的‘四险一金’中,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缴费一段时间后即可享受相关待遇,因此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本身不大;而住房公积金在职工离开本省市时,也可以全部取出。”唐钧说。
他指出,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医疗保险。大部分省市的规定是,职工一般在本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在工作出差途中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职工回到本地向社保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凭证,才能报销在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
而如果职工主动提出需要到异地就诊,则需要本地卫生机构和社保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为报销医疗费用需要往返奔波于不同地区,相当不便,对于住院职工尤其如此;二是申请到异地就诊有一定难度,因为不同地区的卫生机构之间存在互相认可的问题,职工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也有一定的困难。
如果不同地区的卫生机构能互相认可,医疗费用的支付又能像银行转账一样方便,那么职工在异地就诊时报销医疗费用将十分方便,就跟在本地一样。
唐钧表示,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目标,因此他相信其他“四险一金”的跨省转移问题最终也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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