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时出示证件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就医时首先要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医保门诊病历》(该病历已发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这些材料,才能保证自己在就医时享受到相关的待遇。如果急诊入院或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结算方式
如果是门诊就医,若在其“选定医院”则只需支付属于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余下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医院记账后按月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每月有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每月300元。这个费用仅限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超出部分由参保人现金支付。如果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院及专科门诊,则需要全部自付。但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40%的支付比例办理零星报销。
如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的结算,个人现金支付需个人自负的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
怎样享受到更多优惠?
广州市劳保部提醒市民,首先要了解居民医保政策及就医管理办法,明白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方面,如何就医符合管理规定;然后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号入座,如需进行规定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及指定慢性病病种治疗的,及时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对于常见病、小病及长期固定治疗方案的慢性病尽量到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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