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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城镇医疗将实现市级统筹 就医购药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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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秦市医保中心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将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统一的医保缴费标准以及待遇享受水平,原来三区四县各自不同的标准和水平全部停止施行,更多项惠民举措亦将同时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据了解,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现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是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个人和单位均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费率调整为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三是确定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我市确定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条件为累计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0年;目前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继续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四是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实行统账结合的按基数的9.5%缴费;单建统筹的按5.5%缴费,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转换为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缴费期间及退休后均不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是扩大参保范围,调整参保人员类别。将非本市城镇户口但在本市入托的学龄前儿童纳入到我市城镇居民参保范围。二是调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18岁及以下居民缴费每人每年50元;18至60岁居民每人每年240元;60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参保人员无须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将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由7万元提高到12万元;增加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精神分裂症等3种门诊大病。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一是调整缴费费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缴费标准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二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调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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