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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少儿及大学生医保纳入住院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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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每人每年200元。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其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八、深圳户籍的低保家庭少儿免缴少儿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福利彩票基金承担。市民政局统一为低保家庭少儿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时应提交参保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未能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缴费金额全部由其个人或家庭缴纳。

  十、本市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完成少儿及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协助做好收集学生资料及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该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十一、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可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或市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年满14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未按规定绑定医院或社康中心的,不享受门诊待遇。

  十二、原少儿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可与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参保人的就医、转诊、结算、监管等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2010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少儿医疗保险,且在9月份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期限可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其在9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号)的规定享受待遇。

  十五、本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64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09〕33号)同时废止。少儿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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