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范基本药物采购 降低居民药费负担
“药价虚高”近年来在中国广受诟病。为挤掉药价中的“水分”,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又印发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
基本药物采购结束3日内应公开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明年4月起不得采购电子监管网以外药企的基本药物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我国将“因药而异”确定基本药物采购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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