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15项具体措施,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5项主要措施分别是:
——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
——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
——区别情况分类采购。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