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具体报销标准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表。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00元不变,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报销40%、35%和30%的比例不变。
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
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其中,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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