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待遇普遍提高 门诊待遇提高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在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退休(职)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5%。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5%。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提高
提高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
取消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8%提高到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提高到95%。
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增选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中医院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肝、肾移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基础上,将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住院待遇提高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89%、94%、96%提高到90%、95%、97%。退休(职)人员由92%、96%、97%提高到9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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