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答如下: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和新农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包括:
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9~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校在册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其他人员: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及子女;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本市农村户籍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及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无医疗保障人员等。
上述“年龄”以享受医保年度未达到的年龄计算。
二.201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居民医保待遇作了那些调整?
2011年度对个人缴费标准和门急诊待遇作了调整,住院待遇维持不变。
员 类 别 |
个人缴 费金额(元) |
门诊待遇 |
住院待遇 (医保支付比例) |
|||
自负段(元) |
自负段以上(医保支付比例)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18周岁以下 |
80 |
300 |
65% |
55% |
50% |
50% |
18 ~ 60岁 |
620 |
1000 |
65% |
55% |
50% |
50% |
60 ~ 70岁 |
460 |
300 |
65% |
55% |
50% |
60% |
70周岁以上 |
310 |
300 |
65% |
55% |
50% |
70% |
(一)办理参保手续时间
2011年1月20日(周四)至2011年3月31日止。其中,新参保人员登记3月30日(含)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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