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今年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凡纳入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的品种,在政策上实施倾斜,一是配合省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将市卫生部门组织遴选出来的1800种基本药物特事特办一次性全部纳入医保药品库,保证社区的正常使用;二是提高医保结付比例,凡是列入基本药物的品种全部取消自费比例,全额报销;三是扩大药品使用范围,调整药品分类管理,将所有基本药物全部放入基层社区使用。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完善,从政策制度上已基本能够保障苏州市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才流动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保。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从制度上的全覆盖,从而维护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将市区灵活就业身份的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保障他们的生育医疗待遇。另外,根据部分因失业等特殊原因参加居民保险的育龄妇女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予以补助,以减轻其生育医疗费用支出。上述二种对象个人不须另外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基金中统一划转。
开展参保女职工妇女病普查工作。对市区在职参保女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妇女病普查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惠及妇女身心健康的重要工作,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妇女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认真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将妇女病普查工作列为2009年政府民生工程,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撑起了健康保护伞。
门诊特定项目调整部分
为提高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病人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参保病人的用药安全管理,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今年我们对原有的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出台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中对办理门诊恶性肿瘤化放疗的参保人员的规定较原办法有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设定了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化放疗期限,改变原办法中办理过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的手续可终身享受门特相关待遇;二是将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分为治疗期和康复期二个阶段,分期治疗,分别享受不同的门诊医疗待遇,有利于病人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治疗。另外,由于分期治疗的办法针对性更强,更科学合理,也有利于规范门特病人的管理,杜绝基金的浪费。三是扩大肿瘤门特用药范围,根据肿瘤病人的实际需要将中草药饮片纳入恶性肿瘤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范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