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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五一”起贫困大病患者可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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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福建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省将设立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并从今年5月1日起,对困难居民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办法,重点保障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等的医疗保险权益。

  救助病种:

  目前,我省主要救助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类大病。省红十字会将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及补充医保报销,扣除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此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等报销情况,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在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定点治疗医院或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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