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由监护人或当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九条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年度。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以银行代扣或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