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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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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此外,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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