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放宽范围
从4月1日起,上海市将第三次放宽“协保”人员特殊就业援助政策,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
据介绍,目前全市仍在就业年龄段的“协保”人员有14.45万人。按照今年上海已经调整的最低就业标准计算,再就业的“协保”人员每月将能领取640元的补贴。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