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长徐萍华主持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日起实施。
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市政府出台这两个办法的目的是: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两个办法打破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界限
这两个办法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最大的亮点是:打破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界限,覆盖人群不论城镇与农村统一为城乡居民,学校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以各级政府财政为保障,在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待遇水平———主要是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乡镇级和一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统一为80%;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限额纳入报销范围。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将使全市城乡居民得到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障,使清远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实行全民医保的步伐得以大大加快。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在对原有的《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清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制定的,分为总则、参保对象、基金来源、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监督、各部门职责、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九条具体规定。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进行补助。在居民最关心的待遇部分,这个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市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市外为200元);二级医院300元(市外500元);三级医院600元(市外800元)。
第十四条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统一为:市内一级医院支付80%,个人自付20%(市外为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支付60%,个人自付40%(市外为50%,个人自付50%);三级医院支付40%,个人自付60%(市外为30%,个人自付70%)。
为了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清远市对原有《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以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整合,将新农合参保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范围,制定出《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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