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种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自负额,再扣除按住院规定需要个人自负的费用,余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凡符合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慢性病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应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系列的惠民医疗保险新政策下月起正式实施一事见报后,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许多市民打来电话咨询,现在鞍山职工医保门诊特慢性病种增加到30种,患有慢性病的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如何报销,具体的报销标准是多少?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进行了解答。
门诊“特慢病”不设起付标准
按照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病种治疗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门诊特殊病种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扣除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自负额,再扣除按住院规定需要个人自负的费用,余额由统筹基金支付。
凡符合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慢性病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应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而是设立统筹基金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超过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此外,凡符合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不同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不同
门诊慢性病种设立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或脑梗塞)、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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