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审核工作由广州市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办理依据
根据《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穗社保中〔2004〕3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失业保险发放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经办单位
各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流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二)失业人员申报医疗费补贴时应携带以下资料,并填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
1、《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2、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3、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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