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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外来学生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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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把外来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具体报销标准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表。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负担。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00元不变,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报销40%、35%和30%的比例不变。

  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其中,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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